国际贸易中FOB/CFR和CIF三个贸易术语的区别

FOB的全称是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港),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并交到买方指派的船只的船上,即完成其交货义务。根据《2010通则》的规定,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货物装载集装箱里并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则应采用FCA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中FOB/CFR和CIF三个贸易术语的区别

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商检证、原产地证等),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买方所派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2000通则》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以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指定的船只“越过船舷”为界。以“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但在《2010通则》中,对FOB条件下风险划分的界限做了实质性的变更,即不再规定以“船舷为界”,而是规定以货物装到船上为界限,这时风险才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已装船海运提单)。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代替。

买方的主要义务

(1)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2)负责租船或定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交货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所派船只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 通常发生以下五种情况,风险将提前转移给买方:

(1)在约定的时间,买方拟派的船只未到,导致码头仓储费用或货物停留造成损失,此时风险应提前转移给买方。

(2)船只虽按约定的时间到港,但是停靠码头时要排队,此时卖方的风险应提前转移给买方。

(3)只约定装运期,未约定买方何时派船到装运港,过了装运期船只才到,那么在装运期届满时,货物受损的风险就提前转移给买方,而不管买方所派船只到否。

(4)买方按时派船,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是船不适航或不适货)不能装货上船,或者提前结束装船,此时风险应提前转移给买方。

(5)船按时到港,但是卖方没能及时装船,如果原因在于买方未给卖方留出足够的时间装运货物,则由买方承担责任。

B. 卖方须慎重履行交货与交单义务:《2010通则》明确规定,FOB术语项下卖方必须提供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同时,由于采用FOB条件成交,卖方是在装运港交货,而一般情况下,买方不可能亲临交货地点去接受货物,卖方通常都是凭提交合同要求的单据来完成其交货义务。所以,卖方及时提交合格的单据,包括商业发票、检验证书、运输单据,特别是海运提单或同等效力的电子单证等,成为其一项基本义务。

C. FOB术语项下提单托运人的规定: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解释,托运人是指:①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②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因此,FOB合同的买方和卖方都符合条件,但最好以卖方为托运人,否则,如果买方和承运人相互串通,则在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买方就会以托运人的身份先行将货物提走。

D. 出口通关的办理与美国贸易惯例的差异:《2010通则》规定,卖方必须自行承担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证件的风险和费用,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如果该地需要办理这些海关手续)。而根据《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申领许可证和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由买方负责,其费用和风险也由买方承担。只有当买方自行办理有困难时,在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协助办理。因此,为了避免由于贸易惯例的不同产生误解,双方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E.FOB合同的风险防范措施

(1)按照《2010通则》的规定,FOB合同的出口商应将货物交给船公司。一般而言船公司大多信誉良好,即便有时凭担保将货物放给客户后出现问题,其也会凭借信誉与实力妥善地处理纠纷。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比较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众所周知,货运代理公司的信誉度是远远不能和大多数船公司相比的。因此,卖方为了防止买方与货运代理公司联手欺诈,一定要采取预防措施。例如,通过国际咨询机构对货运代理公司进行资信调查或要求买方配合让境外货运代理公司出具担保,如果不行,最好让对方在发货前预付全部货款。

(2)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为保障自身利益,一般都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或期限,以及如果延迟或不能指定船只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责任均由买方承担。买方须在船只到达指定装运港前若干天通知卖方有关船名和预计到达时间。同样,买方也往往会要求规定船只按时到达后,如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船以致造成空舱和滞期等的后果。

(3)按照FOB贸易术语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买方应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卖方就可能钱货两空。如买卖双方已按FOB术语成交,而且采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F.FOB的变形

买卖双方最好在合同中就该项事宜及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的承担做出明确规定,以免产生贸易纠纷。

(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5)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ST):这一变形是指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CFR的全称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装上船以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害的风险,以及因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交付之日起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国际贸易中FOB/CFR和CIF三个贸易术语的区别

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约定的货物装上船,运往指定目的港,并及时通知买方。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以及合同规定的运输单据和其他相关凭证。

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卖方安排的船只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接受运输单据。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风险点的转移:风险点为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到船舱内,风险点即转移到买方,因此买方必须在此之前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实际业务中卖方应于装运前和国外买方就如何发装船通知以及何时发装运通知商定办法,贸易合同中也应注明装船通知的发送内容、方式、发送时间等。

B. CFR术语的变形:由于世界各港的惯例不同,对于卸货费用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港规定由船方负担,有的港规定由收货人负担。如属前者,若是大宗货物,船方如不愿承担卸货费用,势必将卸货费用转移给租船人,这样就会增加卖方的负担。因此,买卖双方必须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由谁负担卸货费用。实践中,通常是在CFR贸易术语或CIF贸易术语后加附加条件来说明,由此便产生了CFR或CIF的变形。CFR或CIF的变形各有以下四种:

(1)CFR Liner Terms(CFR 班轮条件)或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卸货费用按班轮办法处理,由船方或卖方承担,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用。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或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包括因船不能靠岸,需将货物用驳船卸到岸上支出的驳运费在内的费用。

(3)CFR under Ship’s Tackle(CFR 吊钩下交货)或CIF under Ship’s Tackle(CIF吊钩下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船舶起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或驳船上)的费用。

(4)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货)或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上的费用。

以上CFR和CIF的变形,只是为了表明在使用航次租船运输时卸货费用由谁负责,并不改变这两种术语的交货地点及风险、责任的划分。总之,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时,应注意贸易合同中的贸易术语要与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装卸费用条款相衔接。这样才能明确装卸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谁负担,避免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产生争议或纠纷。

CIF的全称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port of destination),中文意思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也是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完成其交货义务。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和运费,但是货物交付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后,要及时通知买方。

国际贸易中FOB/CFR和CIF三个贸易术语的区别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装船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原产地、商检证书等)。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商业发票和保险单,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概念上的误区:CIF和FOB术语中交货点及风险点都是在装运港的船上,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到船上即完成卖方义务,装运后货物可能发生的风险,卖方不再承担责任。卖方将保险单、提单等交由买方,风险索赔等就由买方进行办理。

B.订舱配载:CIF条件下卖方自主订船,选择船公司货代,自付运费、码头费等,一般不接受买方指定的货代/船公司等,实际业务中客户会选择国外服务较好的马士基、APL等知名船运公司,和买方确认好运费,船期后也可以接受,但一般不由买方指定的货代出运。

B. 卖方在装运港办理保险,一般在订立合同时规定具体的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保险条款,以及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选择协会或中国保险条款,保险单银行交单时要背书转让给买方。

C. 卸货费用:码头作业费等,CIF中一般用PORT TO PORT即港至港条款,启运港的费用由卖方承担,目的港的费用则由买方承担。

D. 租船订舱问题:由于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合同由卖方负责签订,因此,一般情况下,卖方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船舶,或者租用整船,或者班轮订舱。这就是所谓的按通常条件(on Usual Terms)船龄、船籍、船级、船型以及装运某某航运公司的船只等提出某些限制条件。对于这些要求,卖方应慎重考虑,不论对方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提出的,还是在合同订立之后提出的如果卖方认为自己可以办到,又不会增添麻烦和额外开支,就可以接受;否则,可以拒绝。但一旦接受,就必须严格照办。

采用CIF条件成交时,作为合同的卖方在办理租船订舱时,还应注意所租用的船只是否具有适航性和适货性。所谓适航性(Seaworthiness),是指载货的船只在装运港启运时,从船舶的性能和船上人员的配备情况来看,已具备了将货物从装运港运抵目的港的能力。适货性(Cargoworthiness),是指船舶从其性能和设备情况来看,适合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货物。

F.装运港、目的港及航线问题:装运港和目的港在海洋运输中即运输的起点和终点。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可以是各规定一个,也可以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甚至是选择港(Optional Ports),这要由交易双方根据需要协商确定。从实际做法来看,较多的还是各规定一个装运港和目的港。

根据英美法的有关规定,在CIF合同中,目的港属于要件(Condition),而装运港不是要件,只属于担保(Warranty)。因此,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目的港的名称,双方就必须遵照执行。任何一方要想变更目的港,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否则属于违反要件,即构成重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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